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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早鸟请注意 新入职注意事项在这里


时间:2018/8/15 14:00:00 来源:淮海人才网 分享到:
 
春节刚过完,2月4日大年初八,小叶决定今年要早早地开始找工作,于是再一次来到深圳熟悉的火车站、熟悉的人才市场。春节后大量涌入深圳的除了犹如候鸟般回深工作的人,像小叶这样的找工作“早鸟”也不少——据媒体报道,春节后深圳就业市场供需两旺。应聘成功后面临的就是入职,即使是像小叶这样工作多年换过多份工作的人对入职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仍然不甚了解。如何避免由于入职过程中的疏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带着小叶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畅。 合同 Q:不签合同有什么坏处?(对员工、对公司) A:《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存在较大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风险主要如下: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劳动者报酬应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支付或按同工同酬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者而言,风险主要如下:当用人单位出现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劳动者难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Q: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必要的内容? A:《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在以前的工作中碰到过入职后公司一直拖着不签合同的情况,说要过了试用期再签,这合理吗?试用期要写入合同中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没有必然关系,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长短相关联。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列入书面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 Q:我碰到过试用期3个月的,也碰到过试用期半年的,请问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 A:《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Q:每换一份新工作都要经历试用期吗?试用期工资应在什么范围内? A: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会存在试用期。如果是与原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则不得约定新的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我听说公司要开除员工需要付一定的补偿,但我上一份工作是在试用期期间被辞退的,老板说觉得我不合适,让我第二天就不要去上班了,而且没给我任何补偿。可我认为老板就是想利用试用期员工的廉价劳动力。我可以再向老板主张补偿吗? A:《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小叶的情况,根据举证责任来说,应由老板证明小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过小叶虽然没有举证的义务,但是有举证的权利,可以保留招聘时的招聘简章、绩效考核表、工作手册等能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 规章制度 Q:公司规章是怎么产生的?我是新入职员工,规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也需要遵守吗? A:第一、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保障职工的建议权;需要通过平等协商进行共决,保障职工的协商权;需要通过厂务公开进行公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如未能履行告知程序,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则该规章制度无效。 Q:对公司规章中的一些条款不满意,我应该怎么提起更改的程序? A: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满意,想要提出修改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新修改的规章制度仍应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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